目前已是考研最后冲刺阶段,考研初试临近,各报考地址考场安排和考场座位号将陆续公布。为了提早知道考研初试考场安排以便提前预定考场附近酒店,提前适应环境减少紧张感,同时也为了便捷考生顺利参加考研初试,中公考研记者为大伙收拾的“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方工业大学考试知识点(1109)考试前公告”有关信息,期望对大伙提早做好考试安排有所帮助!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方工业大学考试知识点(1109)考试前公告
第一部分 考生需要注意的地方
1、请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将严格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2、考试时间:
2019年12月21—22日 8:30-11:30,14:00-17:00。
超越3小时考试考哪几科考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8:30—14:30。
3、考生下载准考证后务必仔细核对考试考哪几科、考试日期、考试地址等信息并认真阅读考生需知。
4、考生在每科开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区。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参加考试。我校将用金属探测器、居民身份证辨别仪对考生进行入场检查。
5、考生进入考场后,认真核对试题、答卷卡和考生名字、考生编号、逻辑考场和座位号等基本信息。
6、考生必须要根据监考员的指令完成各环节的操作,如填涂名字、考生编号信息点,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一题多卷科目试题条形码等。凡因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不按规定粘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7、统考科目答题全部使用答卷卡作答,统考科目答卷卡选择题用2B铅笔作答,非选择题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自命题科目作答文具参见准考证的招生单位说明。
8、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告需要,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统考科目一律不能用计算器。
自命题考试考哪几科是不是允许用计算器和简单的绘图工具等,参见准考证的招生单位说明,无相应说明的视为不允许用。
请考生自带文具小刀参加自命题科目考试,用小刀启封自命题科目考试试题袋。
9、考生不能携带手机、寻呼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施等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如发现携带,无论开机与否一律按考试违规处置。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遭到法律制裁。
10、本考试知识点考试过程中全部考场启用“好看的视频音频监控系统”,用“监考大师”、“手持第二代身份证辨别仪”等设施监测考场环境,对于疑似违纪考生,监考或员工在不影响其他考生答卷的状况下,有权对疑似考生进行询问、质疑和留取影像等资料。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违反考场规则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部分 《刑法修正案(九)》(摘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别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摘选)
第七条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推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根据本讲解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推行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拉拢办法非法获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推行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紧急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借助信息互联网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供应、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部分 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员工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员工履行职责,不能扰乱考场及其他有关工作地址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进入考试知识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能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3、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与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能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备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施、扫描设施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看功能的电子用品与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能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用期间均不能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卷卡、答卷纸、试题后,应当在指定地方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了解地填涂名字、考生编号等信息,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需要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题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题、答卷卡、答卷纸等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登场时间不能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登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登场后不能再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地区逗留或者交谈。
7、考生应当在答卷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卷卡规定的地区答卷。不能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卷,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地区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能在答题、答卷卡上做任何标记。答卷过程中只可以用同一种类和颜色字迹的笔。
8、考生在考场内须维持安静,不准抽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别人抄袭,不准传抄考试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题、答卷卡、答卷纸,不准将试题、答题、答卷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卷。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题和答卷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题、答卷卡、答卷纸(或者答题)装入原试题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且清点准确后,方可有序离开考场。
10、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员工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根据《中国教育法》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实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中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考风考纪教育
一 、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2、警示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考试试题”,以免上当被骗。
3、告诫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别人应考,违者将遭到严厉查处。
4、提醒考生,考生作弊状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以后升学和就业的要紧参考。
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摘选)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题、答题(含答卷卡、答卷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别人试题、答题或者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
(四)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
(五)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能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
(三)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考生有前款紧急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置,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6、《中国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员工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有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紧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得考试模拟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别人答案的;
(四)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机关员工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法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别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模拟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状况紧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请各位考生严守纪律、诚信应考,祝大伙金榜题名!
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原标题: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方工业大学考试知识点(1109)考试前公告
来源链接:http://yjsy.ncut.edu.cn/yjsy/49/20191217/085852731191625.html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考生收拾的“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方工业大学考试知识点(1109)考试前公告”有关内容,期望对大伙有帮助!知道更多研究生考试考场安排资讯,敬请关注中公考研考场安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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